2011年10月5日 星期三

優存契約時效相關函釋

優存契約時效相關函釋,請全體退休夥伴多加注意,不要超過期限。

教育部 書函
受文者:臺南市政府教育局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0826
發文字號:臺人()字第1000150815
主旨:所詢貴屬新莊國民中學退休教師於96622日優存契約
期滿日後,因故遲至本(100)年623日始補辦優存續約
手續,得否於本年辦理續存換約手續後,予以追溯自966
22日開始計算優存利息疑義一案,請 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銓敘部100819日部退二字第1003415286號書函辦理
,並復貴府同年75日北府人給字第1000688888號函。
二、案經轉准銓敘部100819日書函復以,查10011
施行之原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
法及10021日施行之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
付優惠存款辦法(以下簡稱退休公務人員優存辦法)第8
條規定:「(1)優惠存款契約之期限定為1年及2年。期
滿得辦理續存。...(4)退休人員未於優惠存款契
約期滿日辦理續存手續者,其儲存之金額應改按一般活期
儲蓄存款利率計息,並依下列規定辦理:一、自期滿日起2
年內補辦續存手續者,溯自期滿日改按優惠存款利率計息
。二、逾期滿日2年始補辦續存手續者,自完成續存手續
之日起,按優惠存款利率計息。...」準此,凡退休公
務人員於10011日以後辦理優惠存款續存手續者,其優
惠存款利息之計給,應依上開規定辦理;換言之,縱使退
休公務人員原優惠存款契約係於991231日以前期滿,
惟其於契約期滿時未辦理續存,迄至10011日以後始
辦理續存手續者,其優惠存款利息之計給,即應依上開規
定辦理。舉例而言,某甲於96116日簽訂2年之優惠存
款契約;惟其未於98116日契約期滿時辦理續存,是其
儲存之金額應改按一般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,如某甲迄
10062日始辦理續存,以其補辦續存手續時已逾期
滿日2年,是僅得自10062日完成續存手續之日起,計
給其優惠存款利息,尚不得溯自98116日改按優惠存款
利率計息。
三、復查10011日施行之原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
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及10021日施行之公立學校
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8條規
定,因與前開退休公務人員優存辦法第8條規定具有相同規
範,為期公教退休人員處理一致,本案請依銓敘部前開函
復規定辦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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