退休聯誼會章程

<< 協進國小退休人員聯誼會組織章程 >>


 

< 總則 >



第 一 條:本會定名為「協進國小退休人員聯誼會」(以下簡稱為本會)。

第 二 條:本會為便於本校退休人員聯誼及相互關懷而成立。

第 三 條:本會會址設在協進國小忠孝樓二樓會議室。

    

< 組織 >



第 四 條:凡曾在協進國小服務,現在已經退休之人員如有意願者均可加入本會為會員。

第 五 條:本會設會長、副會長各一人,由本會會員推選,連選得連任。

第 六 條:本會設總幹事一人由本會會員推選之,其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,負責籌劃聯
誼、旅遊、康樂活動事宜。

第 七 條:本會視需要時得設財務幹事一人,現由本會總幹事暫代,負責收支報告、財物保管。

第 八 條:本會設聯絡網及聯絡小組長若干人,負責本會連絡事項以及會員動態之聯繫。

    

< 聯誼會 >



第 九 條:原則每年三月、九月各舉行聯誼會一次,如因特殊情形得改期或臨時召開。

第 十 條:會員每次參加聯誼會時需繳會費,金額視每次聚會需要而定。

第十一條:本會不定期舉辦旅遊活動,組隊本島及出國旅遊。



< 相互關懷 >



第十二條:本會會員如有婚喪喜慶由聯絡網告知。

第十三條:本會會員如遇重大傷害疾病住院或病故,由本會致送鮮花或鮮果慰問。



< 籌措基金 >



第十四條:本會以每次活動餘額留存做基金外,可接受其他機關機構或個人(包括會員)之捐

助籌措基金。



< 附 則 >



第十五條:本章程於96年10月16日由臨時會提出修正,經本會全體會員通過後實施。

第十六條:如有未盡事宜,得提出,並經全體會員通過後修正之。